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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铁路

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文号:国经贸运[1995]466号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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