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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8〕82号(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

------------------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8年7月17日第120期1版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明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中山市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属三类地区;五桂山、古镇镇、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三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4.29万元/亩,园地3.3万元/亩,林地1.32万元/亩,养殖水面4.46万元/亩。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3.9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养殖水面4.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水田15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2500元/亩,竹林1500元/亩,四大家鱼塘3000元/亩,虾塘3600元/亩,水鱼、桂花鱼塘5000元/亩(鱼塘面积均按水面面积计算,涉及鱼塘修复工作由征地方负责),草地3000元/亩,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未完,全文共2496字,当前显示8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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