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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83102

【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7]49号【发布日期】

1997-11-13【生效日期】

1997-1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渝委发(1997)38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努力探索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中小企业的改革步伐。

(二)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企业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推动资源合理流动与重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

二、范围和形式

(一)范围。市属及区市县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依据本文件精神实施改革。少数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二)形式。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主要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实行出售、转让、租赁、兼并、破产与解体等方法。

三、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企业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将企业的亏损、潜亏、呆帐、死帐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财政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和停产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借款及企业所你扭亏措施费予以核免;改制企业1996年以前所欠地方税经报批后,分别情况给予减、免、缓处理;所欠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缓征收。

(二)1983年以后国有小企业实行集体经营、租赁经营的新增资产(即扣除国家资本后),归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入(含土地、房屋收入)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并与体改部门一起共同掌握使用,用于企业发展扩张和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离退休职工安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改制转让进,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50%和净资产的10%左右,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五)资产与债务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职工转让,由职工出资认股组建新的法人

(六)企业改制转让应按市场规则实行竞争机制。同时,可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职工个人购买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优惠20%左右;一次性不能付清的,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款的30%,其余部分在3-5年内用分红或其他收入偿还,并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缴纳占用费。

(七)凡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3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购买生产性改制企业资产时,可享受与企业内部职工相同的折价优惠比例

(八)鼓励并支持向法人、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多出售企业股份,培育扶持一批控股大股东(控股比例可超过51%),使经营者与责、权、利更紧密结合,防止产生新的资产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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