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石嘴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2010-7-191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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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以下简称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辖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工作职责:
(一)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回购、监督、协调等;
(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七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八条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第九条2015年12月31日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降低第八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降低该条件,并公布执行。
2016年1月1日后,市人民政府将重新公布第八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1人户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其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标准,根据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每月6元/平方米。
情况发生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前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持《房屋租赁证》或经市房屋产权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其户口所在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按期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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