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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上述规定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以由企业随意支配而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呢。

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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