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级造林补贴试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补贴试点,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入省级试点范围,使用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在荒山荒地和迹地上进行人工造林。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间接费用是指对省、市、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符合造林试点要求的人工造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造林补贴。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的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
应及时兑现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四到县”原则。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工作实行县级负责制,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二章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申请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林荒山荒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
(二)使用良种壮苗,苗木符合造林质量和规格要求;
(三)当年造林连片面积1亩以上(含1亩),未享受其它省级和国家财政补助的新造林地;
第六条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统称“造林主体”。
第七条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造林直接补贴标准
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药材、水果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二)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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