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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附件

湘财综„2008‟53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定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月报表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月报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府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共印8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7日印发

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2008年12月8日翻印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七条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第八条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墙改办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建筑主体竣工后


(未完,全文共5162字,当前显示1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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