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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附件

萧外经贸„2010‟53号

关于申报2010年度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

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有关主管局: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资金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0]165号)文件要求,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萧山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三)申请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企业应为2010年底前列入

1浙江省商务厅及原浙江省外经贸厅认定公布的“浙江出口名牌”名录的企业,并且2010年内该品牌出口实绩明显的企业。

二、项目资助适用时间

申报项目均应为2010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实施期限的不予资助。

三、项目资助内容及其标准

(一)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品牌发展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

1、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资助

2、对外经贸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开展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绩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四)进口资助项目

1、支持进口省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紧缺的资源性商品,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数额给予一定的贴息(目录另行下达)。

2、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目录另行下达)。

(五)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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