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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渣土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黔南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第十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2—

交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渣土处置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渣土倾倒处置的相关合同;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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