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鄂建设规[2009]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我厅对《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已列入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由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工程。
第六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技术与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工程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一家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中的一家或数家共同申报。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1、围护结构体系。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隔热、屋面保温隔热、节能门窗、建筑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建筑用能系统。包括。新型空调制冷、供热采暖、用能计量、系统控制与管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可再生能源应用。包括。太阳能光热与光电建筑一体化、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4、绿色建筑体系。包括。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而采用的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环保、绿色照明、智能化节能等技术和产品。
(未完,全文共3017字,当前显示9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