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附件:
扬州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扬府发【2011】
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化工园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同时,为发挥中小企业资金的带动作用,对于列入全市中小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由县(市)实施的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部分重点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中小企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省、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领域,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重点、具体申报条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市财政局还负责中小企业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支持领域及方式
第六条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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