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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知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名单附后)。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相应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药学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并完善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学部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主管药师以上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各室负责人担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药学部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一个月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一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二条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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