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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项目开发主体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兑现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1、以下几类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县财政对项目用地工业地价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励:

a、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酒店项目、仓储类项目;

b、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流转土地为主的生态农业园、文化旅游类项目中的建设用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

c、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

d、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类项目。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选址地基准地价标准出让,待项目建成试运营后,县财政按土地价款同等数额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3、物流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4、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分割出售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项目自有经营部分按基准地价出让,分割出售部分按招拍挂成交价执行。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市场类项目,对其分割出售部分,按土地基准地价以上部分的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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