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编外用工月工资标准及工资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编外用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院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编外用工的工作积极性,参照其他高校的做法,现对部分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暂作以下调整: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学院自主录用的非全日制本科人员(不含物业用工)、特殊技术工种、职工家属及子女(不含全日制本科)。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录用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学院按月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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