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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教卫"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资金匹配原则。国债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按预算计划要求实行资金配套。

(三)同比例拨付原则。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进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未完,全文共2703字,当前显示8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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