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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5篇范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积极推进已启动旧改项目改造的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成规模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和政策制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作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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