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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资质管理中心安防企业诚信公约[精选五篇]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1]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七条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2]

第十二条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第十三条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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