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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的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其它管理服务项目

第七条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等级,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按《福建省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目录》规定的考评项目、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等级考评办法。

各收费等级的收费指导标准,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根据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城市范围内有两级以上价格部门的,其收费等级的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应主动协调,保持同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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