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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一、填空

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3、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4、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5、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7、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0、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所指的超高、超长、超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

12、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管理水平。

1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14、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15、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16、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17、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答复意见

1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19、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公路收费站发现非法超限车辆,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擅自放行的;采取计重收费方式的公路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车辆通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给予书面告诫或由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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