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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证照和年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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