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 重点专科 建设申请
晋卫中[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管)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西医综合医院、企业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分为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病两类。重点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同一专科2个以上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医、教、研相结合,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重点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都要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专科具有中医特色和优势,有独特的技术和专长,综合学术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能按照《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的,方可进行申报。已列入市级重点专科项目的可优先考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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