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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建设补充

运城市出台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运城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运政办发[2014]9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运城市城区,包括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盐湖工业园区。其它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城区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臵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臵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第七条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三章运营资质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的企业向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充换电设施运营资质核准申请。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企业申报充换电设施运营条件进行审查,名单在运城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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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没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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