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非公路标志安全与管理承诺书
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书
编号:鲁潍路非标许字号
甲方:诸城市公路局
乙方:申请单位(个人)
乙方经潍坊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同意,在路k+m侧从事(具体事项),并依法取得了《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编号:鲁潍路非标许字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非公路标志设置状况
1、非公路标志位于潍坊市县(市、区)(具体地点);
2、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按《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设置的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单面版面面积30㎡以上含),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距离不得低于(10-15)米,版面垂直投影不得进入公路路肩;设置于路肩的小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距离不得低于(6)米
3、乙方拟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在设置前,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
1续。
二、施工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1、乙方应严格按照《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和甲方确定的施工区域、施工方式、施工期限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施工区域、施工方式和施工期限,并不得擅自将非公路标志设置地点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或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2、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标志牌安装必须焊接牢固,保证其稳固性和安全性。
3、乙方施工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乙方自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要求,设置规范、醒目、齐全的施工安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工具、材料等坠落。施工机具、材料等不得放置于公路上,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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