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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社〔2014〕268号

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包括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一)创业培训补助。对参加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者,按每人次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具体用于创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工作补助、创业教师讲课(指导服务)费、创业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模拟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创业实训耗材费、创业培训费、创业指导服务费,各项费用开支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创业工作。

(三)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省内高校开展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含奖励)等创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高校创业培训教材开发、创业工作研究、高端创业人才培训给予专项补助。

(四)初创企业补贴。对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创办的小微企业,即具备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以上,三十六个月以内,依法足额纳税,带动3人以上就业,与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时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选择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3-5万元资金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省级以上技术专利,以及社会福利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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