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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宣传提纲

一、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

五、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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