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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