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建建〔2008〕41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报我局建筑业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8年8月7日印发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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