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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

湖南省

【发布文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日期】

2008-07-31【生效日期】

2008-07-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于2008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第六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三、第八条修改为:“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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