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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单位】

80102/80103【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0]7号【发布日期】

2000-02-29【生效日期】

2000-02-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

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0〕7号)

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在提高北京地区房租后,为解决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和其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关系到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条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中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及红利;亲属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房屋出租收入;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对职工家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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