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16:03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
(1)加工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2)养殖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奶牛养殖小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应分别达到: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蛋禽场存栏3万只以上;肉禽场年出栏5万只以上;奶牛场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场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场水面500亩以上,年产鱼类500吨以上。
(3)种植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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