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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发布文号】

国统字〔2006〕235号【发布日期】

2006-11-29【生效日期】

2006-1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6〕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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