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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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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


(未完,全文共1839字,当前显示5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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