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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5篇

关于2003年认定工伤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助金的问题(深圳关内)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

按照深圳市2003年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工伤享受的一次性补偿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虽然《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规定了“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深圳关内作为经济特区并不适用,而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依照上述规定,该员工已经享受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工伤待遇,即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此无权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004年1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该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可见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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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只规定了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而未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正)》(1993年12月24日通过,2000年1月11日修正)(2004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八条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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