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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8〕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

2008年7月22日

湖南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纠纷和案件,促进部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是新形势下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有效途径,是创建“平安湖南”、“和谐湖南”和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依法治军、依法治省的范畴,纳入党管武装的范畴,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内容。

第三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要调整充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

(一)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省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政

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和湖南军事法院院长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二)各市州、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比照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充实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由本级人民法院一名业务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有条件的法院可分设刑事和民事审判组。根据需要,可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本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本级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省军区法律顾问处主任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站长分别由本级军事机关政治部(政工科)主任(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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