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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践的重要举措,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城乡基层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提高人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市级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四条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各项工作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

2、建立了一把手抓两手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各项经济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5、精神文明教育阵地稳固,市民学校教育功能齐全,活动开展经常、活跃、有效

6、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了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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