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
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3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特别贡献,是指把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运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中央、部属、省属在杭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杭州进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杭州市创业并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本奖项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已获得股权、期权奖励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
一、二完成人),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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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