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汇编
为推动减税降负,国家出台了立体式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我市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布署,牢牢把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这一重要任务,推动企业执行好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现将“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1.优惠项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的通知
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
(1)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优惠项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主要内容:(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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