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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套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专业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提供停车服务而建设(即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场所;配套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大(中)型建筑物及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施划及规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利用闲置空间、公共场地等临时设置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无偿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机构,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停车场规划方案,指导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停车场建设方案和验收停车场建设工程,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对停车收费行为实施监管。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查处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的违法停放车辆行为,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执法管理,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及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纪检监察、宣传、综治、国土、房管、财税、工商、交通运输、公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各公共服务机构要做好单位辖区对内、对外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营业性停车场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快公共交通发展,加大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调控汽车入户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各镇(街道)根据本区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停车需求和交通情况,协调规划、城建、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和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衔接。第十条

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配建指标应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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