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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0-1711:16:03.0浏览次数:26

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公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2012年5月7日公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

(一)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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