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
宿迁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是指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安全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及试生产(使用)现场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由企业申请,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授权县、区安监局按照本指导意见负责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第二章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试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六条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试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试生产单位危险性工艺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二)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试生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委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十条试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和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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