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1
承销发行★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以不提供担保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方可行权。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股东大会就发行作出的决定不包括转股期、不包括发行时间。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可转债最短期限1年,最长6年。面值100元,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可转债的转换价格等于股票价格乘转换比例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完成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可转债自转换期结束之日前第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可转债流通值少于3000万元,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三个交易日后交易停止其可转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最近36个月财务无虚假记载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股份公司不低于3000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亏,证交所可暂停其可转债上市。
可转换债募集的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资金用途,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股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可转债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
可转债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可转债主板上市,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剩+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剩+2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应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交所发出换股指令。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自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后可交换预备交换的股票
询价对象(12个月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决定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股票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独立审慎原则)
首次公开询价,应向不少于20家,发行股数四亿股以上,应不少于50家。
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记名投票方式,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购买。
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得少于35%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公司连续三年盈利。
募集设立,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拟向社会发行应达35%;拟发行总额超过4亿元,拟发行比例应达20%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披露鼓励分配的上限为中国会计准则和上市会计准则的未分配利润较低者。境内上市外资股,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臵成本法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两者董事高管等持股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10%。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应自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外资为境内企业控股股东,并购后持有股份总额在50%以上
内地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如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可上市,至少100名股东,公众持有股不少于
1.5亿元,预期上市时市值不少于4600万港元
境内公司在香港主板发行上市,持股最高3名股东合计不得超过公众持股的35%
拟发行h股,应当先报证监会审批,再向香港联交所申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发行新股、境内上市公司申请到境外上市,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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