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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1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

1、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对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进行(

)处罚。

d.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2、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

3、《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4、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出资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之后可以将股本抽回

3、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1、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为了达到资产独立的要求

2、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都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各中介机构进场后,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1)进行资产评估及土地评估、审计等基础工作,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取得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报告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3、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就是为了①确立法人财产权,解决资产归属问题;②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③筹集资金,为扩大生产募集资金

4、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1、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最近3年内未收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年内未收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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