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1
发行与承销: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19世纪,投资银行起源——投资银行业狭义:承销、并购、融资的财务顾问
1933年,美国通过《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重大影响。
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当时银行业主要特点:承销、分销为主要业务,混业经营,公司债券为投资热点。
1999.11《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每年必考),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1993.8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8年,中国《证券法》出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2006.1.1实施
2004.2.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上市保荐管理办法》2008.12.
12005.5.2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是银行间的,不是公众)
2005.10.9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1.3亿和10亿人民币债券。首批熊猫债2006.9.1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
(1)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变化表现为: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方面
核准制:政府主导(我国)——注册制:市场主导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比较,特点:
1.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
2.企业自行选择发行股票规模;
3.发行审核上(强制性,合规性);
4.股票发行定价上,向机构询价(多选)1998年以前,我国股票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自办发行特点:面值不统一,发行对象为内部职工或地方公众,没承销商(不包括电子化这个选项)
网下发行方式:有限量,无限量,全额预缴,储蓄存款
网上发行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含b),可转债,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与保荐;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含b),可转债的承销
发行人要聘请保荐人的情况:股票首发,新股,可转债,其它(2)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经营单项业务承销与保荐:注册资本1亿,
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注册资本5亿
发行和上市的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担任,达到一定规模,可以联合承保,但不超过2家保荐机构资格:●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5000万●从业人员不少于35,有3年保荐业务人员不少于20;保荐代表人资格人不少于4;●3年无行政处罚,治理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③业务部门规程健全,有料;
保荐代表人:3年业务经历,项目协办人;3年为受行政处罚
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核准45工作日,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核准20工作日
国债承销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
记帐式。不超过60家(甲类不超过20家)-记帐才分甲乙两类。成员资格有效期3年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除基本条件外其它条件:①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②营业网点40以上
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材料提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意见记帐式: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
或注册资本8亿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机构——记帐式甲类要排名前25
审批:财政部,央行,证监会——提交财政部、征求银监会和保险监督的意见
①参与证券交易所承销记帐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全国银行间…承销记帐式的:商、信用社)、保、少数证券公司
③可申请记帐式国债承销团的:境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保险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机构、邮政储蓄银行;
(未完,全文共27242字,当前显示14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