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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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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管理:

(一)川区

1、年取地表水2000万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2、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200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3、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山区八县(固原、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同心、盐池)

1、年取地表水80万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50万立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2、年取地表水40万立方米以上8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3、年取地表水40万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可能造成城乡人民生活、国家特殊需要等重大影响的取水,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区内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及界河上的取水,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六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饮用取水的;

(二)为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取水除外);

(三)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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