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日期】
2007-04-24【生效日期】
2007-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四川省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倡导大宗物资单位在选择承运经营者时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和
一、
二、三级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四级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第八条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条第十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及计算机设备;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设立从事货运经营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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