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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莉霞

2012年7月20日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本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

(六)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公示制度,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

—1—等重要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草拟城市低保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三)负责完善城市低保相关制度;

(四)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信息比对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七)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八)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拨付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保障资金,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财政、人社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发放工作,并适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查、测算、制定、调整等工作

(四)公安、工商、税务、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并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等相关情况提供信息数据

(五)人社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出具有关就业收入等证明

(六)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条持我市非农业户口或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1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且共同生

—2—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车辆、空调、大屏幕的液晶电视、液晶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二)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

(三)有收藏高价值商品,购买股票、基金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成员购置、佩带贵重首饰,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经常性沉迷于娱乐活动或在饭店酗酒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1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未完,全文共4684字,当前显示14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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