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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3]18号【发布日期】

2003-07-05【生效日期】

2003-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改制政策

1、企业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申请公司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改制后更换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可保留1年。在保留期内,不允许其他企业使用。

3、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以现金出资或以置换受让的国有资产入股参与改制,尤其是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入股。企业改制由职工入股的,允许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股东。

5、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后,债权人可以成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务院批准,由金融管理公司作为股东。

6、支持企业实施兼并,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注入新资金并达到注册资本(金)最低数额要求的,可以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兼并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许可,可以继续保留

7、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在落实债务前提下,可以零资产进行改制

8、支持科研院所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以原名称办理注册登记。


(未完,全文共2699字,当前显示8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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