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发布单位】
81908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1]42号【发布日期】
2001-06-01【生效日期】
2001-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
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深府办〔2001〕42号)
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来,各项具体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开局良好。为了正确地把握方向,保证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最近,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切实安置好富余员工,保证社会的稳定。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和当前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工作。要在国有企业调整改组中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精心挑选好经营班子和优秀管理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以权谋私。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
一、关于富余员工的安置
1.安置富余员工要立足于企业自身解决。
对富余员工的安置,凡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应该由自己加以解决。属于关闭、破产和特困的企业,应先从其处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给予帮助。资产经营公司实在解决不了的,经过市国资委批准,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安置费总额35%的补助。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安置了的员工,不再适用本次改革的安置政策。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宣布破产清算的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仍然作为清算期间的留守人员尚未安置的,适用本次改革的安置政策。
2.安置富余员工应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企业在安置富余员工的过程中,只要员工同意,企业自身能够承受,并且不把矛盾推给社会和政策,就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变通的安置办法,但这些办法必须写进企业的改革方案,经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可在施工企业试行将管理技术层与劳务作业层分开管理,通过组建劳务公司对富余员工予以安置。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探索阶段就业、轮流上岗等办法,积极消化富余员工。
3.对富余员工实行补偿安置的,要采取审慎态度。
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破产、关闭、重组和特困的企业。经批准确定为发展壮大的企业,一般不宜采取这种安置方式。
4.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所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追补。
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对以前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要予以追补,并在员工重新就业时能够续接。
对于员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补交欠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办)批准,市社保局调查核实后,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交费基数,补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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