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变更
一、申请变更注册的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的有关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经原聘用企业及新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3-2)》一式一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三)、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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