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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管理和结余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社会保险业务水平和一定的会计、审计知识;在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的合规性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代征户的开户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收益并入基金的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运营的其他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基金的清理回收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上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下级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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